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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昆山市亭林中学章程(注释稿)

创建时间:2019-09-1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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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8日

昆山市亭林中学章程(注释稿)

2015年10月8日经中国教育工会昆山市亭林中学委员会第十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0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2016 年? 6? 月? 6? 日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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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亭林中学,原名昆山市千灯中学,创办于1958年8月。1994年6月,从千灯镇文家西易地千灯镇尚书路北。为纪念伟人顾炎武先生,易地新建后更改为现名(昆山市亭林中学)。学校原是一所公办完全中学,随着昆山市办学格局的调整,从2005年9月始高中部调整为职业高中办班点,2012年又改为初级中学。

全体师生员工秉承“博学于文、行己有耻”的校训,逐步形成了“爱国、勤学、律己、厚德”的校风和“爱生、敬业、务实、创新”的教风与“文明、守纪、勤奋、好学”的学风。

学校坚持按现代教育的高标准要求,牢固确立文明教育的思想,寓文明行为自律教育、环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阅读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于德育教育的全过程,初步形成了以强化人文素养培养为学校的办学特色。学校曾先后获得 “江苏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江苏省绿色学校”、“江苏省平安学校”、“江苏省健康促进学校”、“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学校”、“苏州市德育先进学校”、“苏州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先进学校”、“苏州市先进教工之家”、“苏州市先进基层女职工群体”、“昆山市文明单位”、“昆山市德育先进学校”、“昆山市青少年科技教育特色学校”、“昆山市关心下一代先进集体”、“昆山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等荣誉称号或奖牌。2008年学校通过苏州市初中教育现代化工程的验收。

学校所在的古镇千灯是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魅力名镇,是中华伟人顾炎武先生的故里,它浸润了朴素的耕读文明的千灯人素有崇文尚儒的优良传统;学校以先贤的名号来命名,是希冀能薪火相传的把千灯教育事业推向新的高峰。

(说明:本部分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办学理念、学校文化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说明:章程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名为:昆山市亭林中学;英文表述为:Kunshan Tinglin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尚书路66号;邮政编号为:215341;官方网址为:www.tledu.com.cn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辨识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学校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行使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实施初中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性质和隶属关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校面向千灯镇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招生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六年级毕业正常学生,学校办学规模目前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三个年级(义务教育七、八、九年级)八轨制共二十四个班级,学校从2015年开始翻建、扩建校舍,到基建完成后,学校预设规模将由目前的八轨24个班级扩大到十六轨48个班级,学生人数从1200人扩充到2400人。

(说明:本条是对招生对象、办学规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坚信每一位学生都能成才,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成功,坚持依法治校,以德建校,坚持创新教育理念,建立创新教育模式,建设创新型教师队伍,大力造就一批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劳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保卫者。

办学宗旨:为学生一生幸福着想,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基。对学生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办学理念: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尊重学生。用正确的道理,适合的方法,教好学生;整体的推进,团队的提升,内涵发展。

发展目标:围绕一个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落实两个重点(落实高效课堂与安全管理),促进三个提升(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师生文明素养,提升校园文化内涵),建设好学校四个特色(体育特色、课题特色、德育管理特色和科技艺术特色),从而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推进学校优质均衡发展。

(本条是对学校宗旨、理念和目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校训:博学于文? 行己有耻

校风:爱国 勤学 律己 厚德

教风:爱生 敬业 务实 创新

学风:文明 守纪 勤奋 好学

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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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un12.cn/ksstlzx/images/ut3x3w3tsxb20190726175647.gif校旗:

校歌: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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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日:??? 8月25日

(说明:本条是对校园文化和学校标识的规定。依据:党的十八大将党的教育方针概括为“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等学校标识均由学校发动全校师生创作并经由行政会议讨论选出。校庆纪念日由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根据天气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设置的课程计划,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针对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注重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说明:本条是对发展规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校长负责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十三章:(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九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

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

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争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说明:本条是对校长职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说明:本条是对党团组织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第四章第10条相关规定,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人事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教技室、总务处、安保科、工会、团委、少先队、红十字会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说明:本条对内部管理机构的规定。依据:《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中层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设置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各年级组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说明:本条是对其他常设机构的规定。根据: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通常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说明:这是对学校重大决策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十三章:(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二章:(六十九)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办学治校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的力度。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说明:本条是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依据:各学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学校依法治校整体工作的推进相结合,规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委托业务的程序和方式,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在自愿、平等、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说明:本条对校内维权制度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的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学校可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成立针对劳动人事问题的调解委员会。)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积极展开救助并上报,明确职责,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区分)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说明:本条是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2 号)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 号):(六)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说明:本条是对办学监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依法接受监督。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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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和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构。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磨课、听课、评课。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的安排组织本组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教学计划的制定、培优提高工作,组织本组教师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共定导学案、统一教学进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说明:本条是对教学基层管理机制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三章:(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形成不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应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目标、计划和规章制度并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班级管理包括班级事务性管理和班集体文化建设等方面。班级事务性管理包含: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班级班委建设、班级常规管理、卫生劳动管理、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家校联系等内容。班集体文化建设包含:班名、班牌、黑板报、图书角、宣传栏、文化栏等环境布置以及班级口号、班级公约、班规等班级制度建设,还包括和谐的师生关系、生生关系,积极向上、有凝聚力的班级集体氛围的营造。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学生社团管理遵循以下规定:(1)学生社团的成立程序:申报成立社团,制定社团纪律,确定学生负责人,学生报名,公布社团名单及确定辅导教师,经学校团委审核,批准成立。(2)学校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学校团委组织。(3)学生社团干部需是政治上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由所在学生社团民主选举产生,经校团委审核、批准。(4)受校纪、团纪处分的学生或一贯自由散漫的学生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职务。(5)学生社团主办刊物、刊印专集、组织讲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稿件一律需先交校团委审核。(6)学生社团如与校外社团联合开展活动,需报学校团委批准。(7)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根据学校团委工作计划,结合学生社团特点,拟定工作计划,交校团委批准后,按照计划开展活动。(8)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前须填写活动申请表,结束后,填写活动总结表,每月底上交活动月报表。(9)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不妨碍党团活动、教学秩序及校、班级集体活动的原则。(10)社团活动应充分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

(说明:本条是对班级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五章:(十三)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一)三级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二)实施要求:学校制定课程表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认真上好每一门课。要切实按照课程计划安排各学科课程的教学,课程开设要做到三落实:课时落实、任课教师落实、教材落实;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选用要充分发挥其特长,人尽其才。

(说明:本条是对课程体系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章:(四)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保证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重视可持续发展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课堂教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以及市教育局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严格按课表上课。任何班级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教材、学习资料按上级部门的规定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规范考试,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监测,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

认真抓好教师教学的备课、上课、课外辅导、作业批改、成绩考评五个基本环节;学生学习过程的课前预习、听课、复习巩固、考查、掌握和运用五个基本环节。认真按照额定的教师编制,科学、合理、规范的配置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学校要按有关要求,配置并更新教学实施所需的教具、设施、设备、仪器等,满足教学需求。不分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不中途重新分班。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统一征订和使用规定教材;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组织推荐购买未经审查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从有利于教师、学生发展与提高的角度做好对教师、学生的各种内部评价工作。对教师的内部评价制度,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全面素质评价,不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或主要依据。评价教师、学生,不以学科成绩公开排列教师、学生名次。

课堂管理关键是在于课前准备充分,授课教学目的明确,内容正确,环节安排合理,难易恰当,容量适度,重点难点突出。既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坚持发扬教学民主,鼓励学生开放思考,敢于标新立异,充分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民主、合作、探求等课程改革理念。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改变传统单一的讲授式课堂教学模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说明:本条是对教学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一章:(二)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学校着力营造民主、自由的科研氛围,构建对话与合作、反思与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努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课题实验研究的相关工作。

学校努力挖掘教师教育科研的潜力,充分利用教师继续教育的各种资源,创造教师发展的平台,促进教师由“实践型教师”向“研究型教师”群体的转化,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力求通过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将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之中,统筹安排;规划建设学校高度运行的校园网,管理维护学校网络系统、计算机、仪器设备等设施;建立健全现代教育装备及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的培训,为实现教育信息教学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促进信息技术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学校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规划,做好设备添置、使用、维护和记录工作,做好教师和学生的信息技术考评工作。

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创新能力,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科技普及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全面提高学生科技素养,努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学校将科技创新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成立科技创新工作小组,承担日常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参加科技培训和科技比赛;科技创新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管理,依据学校教育管理考核条例进行考核和奖励;科技创新工作实行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相结合的发展机制;学校组织科技辅导员定期参加各项科技培训,提高科技辅导员能力;学校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由教育局和科协组织的各类科技创新比赛。

(说明:本条是对教育科研管理和信息技术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七章(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第十九章: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库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全方位的德育管理。坚持全员育人德育原则,校长负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心理教师开展工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的人格得到和谐发展,帮助他们正确地对待自己、接纳自己,认识自己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帮助他们确立符合自身发展的积极的生活目标,培养责任感、义务感和创新精神;学会认识环境,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更好、更快地适应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掌握社会规范,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的情绪情感、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适应学校生活,为适应未来的社会需要在能力上和心理上做好准备。学校主要通过心理健康辅导课,团体活动课,个案咨询,团体辅导、心理健康讲座等路径对学生实施有效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每学年分上下两个学期,先后开展艺术周和科技节活动,采用青年歌手大赛、合唱比赛、舞林大赛、朗诵比赛、诗歌节、科技创新大赛等形式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品质。

学校根据学年度计划,认真安排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学生到昆山市校外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志愿者团队工作管理,带领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工作,敬老院义工服务工作,引导学生学会关心社会、亲近社会、服务社会、奉献社会。

(说明:本条是对德育管理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章:(四)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增强学生爱国情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方面。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每年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并对学校体育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说明:本条是对体育健康工作的规定。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汲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招生工作要求和区镇工作意见,招收学校学区制内小学毕业生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并依法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说明:本条是对入学管理的规定。依据:《昆山市2015年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权。学生有权获得平等的教育,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针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学生有权向校方提出意见和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权。在校方的组织下,学生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工作,对学校教学活动、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3、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只有在师生的互动下,才能取得相应的成效。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是为学生而设立和投入的,学生有权了解和使用这些物质设备,保证学习的过程,完成学习任务和要求。

4、获得公正评价权。 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和品行评价的权利。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该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评价失实,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加以纠正。二是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申诉或诉讼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申诉或诉讼保护自己,它是公民申诉权或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体现。学生对所受处分持有异议时,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作为公民,同样享有宪法、民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赋予的权利。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权利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学生,他首先是社会成员,因而同所有公民一样,必须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条义务是第一条义务的具体表现和延伸。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管理制度,是建立正常的、规范的教育秩序所不可缺少的措施,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成为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好学生。

3、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是指遵守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这三部规章制度,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此,学生应积极努力,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养成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行为品质和心理素质。

4、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这是学生特定义务。作为学生,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要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刻苦学习,牢固掌握所学知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5、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6、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电子学籍,依法办理学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给予毕业。

学籍管理专人负责,相关信息只供相关管理人员使用,不准随意向外泄露。

(说明:本条是对学籍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素质,情感态度等的发展过程和状况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对学生采用“质性评价”,结合学生自评,生生互评,科任教师测评确定学生操行等第,班主任及科任教师根据平时对学生的观察了解或测评积分,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对学生一定时期内各方面的实际表现撰写“学期操行评语”,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册。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评价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五章:(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的指导。《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实现对困难学生资助的有效途径有:通过昆山市党委、团委、昆山市红十字会、昆山市教育局等单位的爱心资助实现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同时学校定期开展义捐义卖活动,筹措爱心资金,为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说明:本条是学生资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1、组建学生会。学生会构成:学生会主席、学习部长、宣传部长、体育部长、生活部长。

2、学生会各部门职责:

(1)学生会主席: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劳动、卫生、体育、宣传等工作。定期开展学生会日常工作,组织各部长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布置后阶段的任务。对各部长的工作要及时检查指导。

(2)学习部长:动员、督促学生学好课本知识。组织各班学习委员和成绩优异学生探讨学习方法,培养勤奋、严谨的学习态度。组织学科竞赛,鼓励学生参加“培优补差”,对学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有关老师反映。

(3)宣传部长:及时宣传时政,报道我校校园文化生活,反映学生思想实际和意愿;表扬学校的好人好事,批评鞭策落后;检查班级黑板报,组织学生向校报或有关刊物投稿。

(4)体育部长:体育部长应发动、组织全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管理检查各班的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

(5)生活部长:如实反映学生在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教育学生爱护桌凳、餐桌及生活用品,保护门、锁、负责日光灯的开和关;组织人员检查、评比各班教室、走廊的卫生;对教室定期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检查眼保健操质量。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自治的规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改、教学相长,公正、公平、客观的评价原则。

学生评教工作由校办、教务处、德育处、教技室负责统一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积极配合,依托“昆山智慧教育云平台”,每学期一次,对全校教师开展评教活动。要求各班级做好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本着对学校教学质量负责、对教师负责,也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客观地进行评价,以保证评教结果的准确性。评教结果由“昆山智慧教育云平台”统一统计作为评聘、评比依据。

学生评校工作在每学期期末,由校办、德育处牵头组织,年级组长、班主任积极配合,规定时间指定地点由班主任组织集中填写《昆山市亭林中学学生评校调查问卷》,由校办做出统计梳理,提交校长室及相关职能处室处理。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评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平等权、知情权、申辩权、隐私权、获救济权等八项权利。学校、教师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构建平安校园,保护学生生命健康权。一是加强校园治安。成立校园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建立《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校园巡视,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二是清理校园周边环境。联合派出所、社区和文化局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和《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引导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平等对待学生,保护学生的平等权。不得岐视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关爱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因材施教,营造民主、平等、合作、互动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4、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加强学籍管理,依法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或强迫学生离校;不得开除、清退或变相清退学生;不得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5、加强民主监督建设,保护学生的知情权。一是实施校务公开,对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处理决定等要及时的公示,自觉接受学生的监督。征订教辅用书要发放《征求意见书》;征订校服要本着学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填写《意见书》。

6、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7、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申辩权。确保学生提出的问题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权益维护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依据《昆山市亭林中学学生手册》三十二项“学生奖励条例”,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依据《昆山市亭林中学学生手册》三十三项“对违纪学生的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说明:本条是对学生奖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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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说明:本条是对人事制度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七章:(五十五)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劳按质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行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义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说明:本条是对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说明:本条是对教师培训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七章:(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星级”教师、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第四十二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待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承担着组织、协调、沟通本班学生、教师、家庭之间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责,是学校德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学校优先选聘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

班主任要认真制定和按时上交班主任工作计划,要把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根本任务,要有准备、有计划地开好主题班会;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帮助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进行班级日常管理,建交班级常规,经常检查班务日志填写情况;积极进行劳动观点教育,配合体育老师督促学习参加体育锻炼;定期召开家长会,密切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定期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教学工作,经常沟通情况;期中和期末考试后,召开班会,认真做好班级成绩分析,并按时汇总成绩填写学籍卡片;认真记好班主任工作手册,每学期结束后要提交班主任工作总结或论文。

教师应当遵照《中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依据《昆山市亭林中学班主任考核条例(试行)》由德育处对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聘任、评优及发放班主任绩效考核的依据。

(说明:本条是对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椐。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说明:本条是对师德建设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七章:(五十二)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和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说明:本条是对教职工考核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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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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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壹仟圆(163.1万元)。经济来源:全额拨款。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说明:本条是对经费来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32058300343号)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第四十七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本条是对资产保护的规定。依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的教育技术装备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对电教设备进行采购、管理、使用、维护、折旧、更新和报废;学校电教设备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的专用设备,不得擅自将学校电教设备用于其他活动;学校设立电教设备专用管理员,负责电教设备的日常管理、清洁维护和记录设备工作日志;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维护,爱护设备,保持设备良好状态,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有效服务;学校将电教设备管理工作内容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说明:本条是对设备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九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说明:本条是对资产保护清算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五十二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财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五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学校是代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说明:本条是对财经制度的规定。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本条是对接受捐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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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学校重视学生社会实践,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园,将校园文化建设融入实践育人体系中,充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说明:本条是对育人体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原则上一学年作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家长委员会成员要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参与组织家长学校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更有效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和谐校园。

(说明:本条是对家委会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推进建立家长委员会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做到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说明:本条是对家校联系机制的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五十六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学校不断研究德育方法,拓展德育途径,活跃德育活动。运用好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集体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意义的课外、校外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走进社区,走入群众。努力倡导学生的亲社会行为,积极引导学生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说明:本条是对社区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校友会定名为昆山市亭林中学校友会,凡在昆山市亭林中学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校友会组织原则是自愿性原则,以服务校友为前提。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亭林中学爱国、进步的优良传统,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说明:本条是对校友会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三章:(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求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应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说明:本条是对校际合作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十一章:(三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大中小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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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法律程序进行。

(说明:本条是对制度体系建设的规定。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章:(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说明:本条是对法制同一原则的规定。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二十章:(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说明:本条是对生效程序的规定。参照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 号) 第二十二条: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六十二条?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过三分之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说明:本条是对章程修订的规定。参照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1 号)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说明:本条是对章程解释权主体的规定。参照依据:《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只有具有组织章程,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它们是一致的,即学校法人与民法规定的其他法人一样,应该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应当按照教育法的规定,载明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制订权、修订权和解释权等权项的归属)

昆山市亭林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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